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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草案对外征求意见,首次明确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业务资格 作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配套法规,证监会发布《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草案)》(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分析,随着配套法规的陆续修订和颁布,股指期货的上市已经为时不远。 相比原来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和《草案》在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方面均有所突破。除了适应金融期货推出的需要,还为未来的业务发展预留了较大的空间。 公司制期交所应设股东大会 期货交易所方面,《修订草案》将其组织形式由原来的单一会员制,扩大到会员制与公司制并存,并新设一节对公司制期货交易所做出具体规定。据了解,去年成立的金融期货交易所即采用了公司制的组织形式,而此前的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则均为会员制。 《草案》规定,公司制期货交易所应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制期货交易设立董事长、独立董事、总经理等职位以及组建监事会,并对其职权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入股或控股期货公司门槛高 期货公司方面,为了适应未来实施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制度,《草案》将原办法中“期货经纪公司”统一改为“期货公司”,并对入股或控股期货公司的相关条件做出了严格限制。 《草案》要求,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需满足9方面条件。其中,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正常经营2年以上,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设立期货公司持有100%股权的股东,其净资本还须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申请金融期货设控股股东净资产关 《草案》首次明确了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相关条件。虽然未对拟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期货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规模做出明确规定,但要求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风险控制成为《草案》的又一重点。草案要求期货公司须设立独立董事、监事,还需另设一名“首席风险官”,行使对期货公司合规经营、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能。同时,风险监管指标标准的执行情况也被列为期货公司新设营业部及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必要条件。期货公司须对投资者保证金实行封闭式管理,达到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监控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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